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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尤文川
訴訟代理人 吳錫銘律師
被 告 張誠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宜蘭縣政府105 年度第二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第86標即坐落宜蘭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即按原告就前開土地之得標金額為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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