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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黎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慧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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