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補,279,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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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游景明
游景隆
游景德
游景和
游朝松
游朝昌
游玉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游錫玔
游錫雄
游錫福
游戴久
游玉華
游文芳
游玉萍
游玉玲
游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萬3,808元(即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十二項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之系爭土地面積價額計算,計算式:㈠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125+21+22+87.57+26+28+87.75+21+25=443.32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638萬3,808元;
㈡返還宜蘭縣○○鄉○○○段00地號土地面積4+25+21=50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萬4,400元/平方公尺=72萬元;
合計為710萬3,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1,38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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