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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輔宣字第1號
聲 請 人 林義雄
上列聲請人與黃阿巧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阿巧之最新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之證明。
二、請求鑑定之醫院名稱,且已配合該鑑定醫院完成鑑定前應進行如心理測驗等相關檢測之資料。
三、陳報相對人黃阿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黃阿巧之輔助人之同意書及其等可供送達之地址。
如無法提出,請陳報該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如聲請人認已無聲請必要,請盡速具狀撤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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