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蔡宏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周宜福 │宜蘭信用合作社 │空白 │104年6月30日 │400,000元 │YC118179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