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1015,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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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15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林怡芯
債 務 人 王千僡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萬零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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