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司促,1950,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劉興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零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劉興正於民國100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44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01日起至民國107年11月12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1.000000000000000%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10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4年09月12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220243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