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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20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務 人 陳金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捌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另自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竹君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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