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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8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代 理 人 汪俊德
債 務 人 吳彥儒
債 務 人 吳金德
一、㈠債務人吳彥儒應向債權人清償本金新臺幣(下同)叁拾壹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原借款利率一點二倍計付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如對債務人吳彥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金德向債權人清償其中保證本金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算之利息,及按原借款利率一點二倍計付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五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彥儒應向債權人給付提前清償違約金陸仟叁佰陸拾捌元,如對債務人吳彥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金德給付壹仟玖佰玖拾元。
。
㈢程序費用由債務人吳彥儒負擔,如對債務人吳彥儒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金德負擔之。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吳彥儒於民國105年03月09日向債權人借得48萬元之借款,並邀吳金德為一般保證人(保證15萬元整),並簽立汽車貸款約定書一紙為憑。
詎料債務人自106年08月09日後尚未履行,其後之月付金款項均未依約繳納,依貸款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汽車貸款約定書第十三條)。
其借期、利率、遲延利息、約定繳息日等詳如汽車貸款約定書所載(汽車貸款約定書第1、2、10條)。
㈡(1)前㈠自本借款撥款日起12個月內,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3%計付(汽車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款第2項)。
(2)自撥款日起第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按清償全部或部分借款當日所償還之本金金額之2%計付(汽車貸款約定書第4條第3款第2項)。
㈢故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等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及提前還款違約金合計324,785元整及其利息、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等。
㈣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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