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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氏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明定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二、聲請人張氏蕾因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等情,有該分會之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案件概述單及審查表在卷足考,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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