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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雪
黃忠義
上列上訴人黃美雪、黃忠義因不服本院106年度家簡字第1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16日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起訴請求分割之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上訴人二人之應繼分合計為5分之2,故請求被告黃秀美、謝美玉、黃忠楠三人給付上訴人各200,000元,經第一審駁回全部請求,是依上訴人之上訴可得利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
今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前開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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