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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素卿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敬穆律師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素卿准予復權。
理 由按債務人受免責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陳素卿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有該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復權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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