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聲,2,2017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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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張錫欽
相 對 人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20298號執行事件,以其業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然聲請人雖就上開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6號),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補繳後仍未補正,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訴在案,應認並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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