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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黃瓊秋
被 告 藍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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