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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吳志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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