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余惠萍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余林束卿
余鼎淵
余侶燁
余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與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依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價值為計。
茲以原告陳報應拆除地上物面積約為163.3㎡,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06,429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130元/㎡×163.3㎡=7,206,42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3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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