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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邱鈞賢
被 告 游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1,822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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