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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張延光
被 告 陳振洲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柒佰零壹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80,13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一)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74,122 元 / ㎡(公告土地現值)× 141.27 ㎡(土地面積)×1/6 = 1,745,202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市○○段00○號建物:
1,409,600 元(房屋稅課稅現值)× 1/6 = 234,9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合計:1,980,13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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