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107,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鐘鴻裕
楊惠穎
被 告 張鑫鈺

訴訟代理人 張連棕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第一審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之第二審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對被告張連棕有借款連帶保證債權存在,並主張被告間之就起訴狀所提之不動產之贈與契約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為詐害債權人債權之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撤銷之,並請求塗銷並回復登記。

然張連棕否認原告對伊尚有借款債權存在,原告對其提出清償借款訴訟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084號事件,張連棕主張其已對前開案件提起上訴,是本件之裁判須以前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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