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467,20171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7號
原 告 陳昀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承右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被告之被繼承人李阿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1鄰10戶)、林阿富(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1鄰9戶)、張阿頭(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宜蘭市東門里8鄰13戶)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製作繼承系統到院;

且應更正被告及起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款,及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本件起訴,於起訴狀所載被告「李阿悟之全體繼承人」、「林阿富之全體繼承人」、「張阿頭之全體繼承人」,未載明該等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有)之真實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之。

三、另原告應提出宜蘭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全部資料無遮蔽之登記謄本。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