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6,訴,548,201903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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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慧

林昀辳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沈榮花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4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民事上訴狀,然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訴訟標的金額即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含全部證據)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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