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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賴志學
賴清德
湯志慶
賴碧琴
賴碧選
林月英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水明律師
被上 訴 人
即原 告 五福宮
法定代理人 黃武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分別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所示金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
│編號│上訴人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1 │賴志學 │2,245,315元 │34,912元 │
├──┼────┼──────┼────────┤
│ 2 │賴清德 │2,868,238元 │44,119元 │
├──┼────┼──────┼────────┤
│ 3 │湯志慶 │595,355元 │9,750元 │
├──┼────┼──────┼────────┤
│ 4 │林月英 │1,279,554元 │20,508元 │
├──┼────┼──────┼────────┤
│ 5 │賴碧琴、│2,023,038元 │31,645元 │
│ │賴碧選連│ │ │
│ │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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