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司促,1022,2018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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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王昭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執有債務人與債務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王昭儀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務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債務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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