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趙可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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