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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王春蓮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劉永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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