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7,重訴,9,201903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金水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阿德
陳秀如
陳秀華
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
茲依其不服程度核定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尚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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