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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周龍祥
被 告 國立宜蘭大學
法定代理人 吳柏青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專業技術加給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裁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納裁判費14,29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6日寄存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
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雪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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