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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凱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麗金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1,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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