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4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乃云
張春暉
李穎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即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金額新臺幣(下同)1,498,861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惟查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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