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亡,15,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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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吳萬山


被 宣告人 吳鴻昌 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吳鴻昌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六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址:宜蘭縣○○鄉○○路○○○號)於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九日二十四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乙○○為聲請人甲○○之子,失蹤人因精神疾病,於民國101年11月9日走失後,從未返家探視或與家人聯繫,並因乙○○失蹤,前經鈞院以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裁定停止其對未成年人吳佳柔之親權,是失蹤人乙○○失蹤後聲請人雖多方尋找,仍不知其去向,爰聲請宣告失蹤人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或為遭遇特別災難而失蹤滿1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又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時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本件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三、聲請人甲○○主張情節,業據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枕山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為證,復有本院亦依職權查調之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少年前案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稽,失蹤人並無出境、在監在押等情形,再據證人吳雅惠到庭證稱:聲請人是伊爺爺,相對人是伊爸爸,之前有跟爺爺、爸爸同住,爸爸還沒不見時有憂鬱症,在醫院住了一段時間,後來返家後去參加廟會活動,就不見了,中間完全沒有跟家裡人聯絡,也沒有寄錢回來,家人有去警察局報案,也有透過很多管道去找,都沒有找到,因為還有一個妹妹吳佳柔要處理監護權的問題,所以聲請死亡宣告等語綦詳,且有本院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暨司法院資訊網路公告資料附卷可參,堪信聲請人主張各情為真。

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已據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則失蹤人乙○○既於101年11月9日失蹤,計至108年11月9日失蹤屆滿7年,依法應予推定其於是日24時為死亡之時。

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准予宣告如主文第1項。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世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至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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