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1723,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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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23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林雅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叁仟壹佰伍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壹佰零壹元,及其中叁仟壹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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