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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鐘世舜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壹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柒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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