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8,司促,5368,2019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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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黃勝文
債 務 人 鄭思平

黃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月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及自債務人黃月霞收到本支付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黃月霞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就票據簽名背書,債務人黃月霞應負擔票據款項8,000,000元之清償責任,其請求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鄭思平因借款、票據責任,亦應負擔8,000,000元之清償責任,雖經本院定期命補正,未能提出證據補正釋明。

故,此部分併請求債務人鄭思平應負擔連帶清償責任,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黃月霞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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