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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葉建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葉建龍(下稱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有信用卡債務,然債務人繳款本息至96年3月22日後,即不為履行。
嗣債權人索催良久,仍遭置之不理,現積欠金額為93220元,且按兩造當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20,且如有遲延繳款者則加計違約金。
至此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前開本息。
㈡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555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建龍 │自104年9月1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
│ │93220 │ │日起 │ │.99 │
│ │元 │ ├──────┼──────┼───────┤
│ │ │ │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按年息百分之20│
│ │ │ │96年3月23日 │日止 │ │
│ │ │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建龍 │自96年3月23 │至108年8月31│按月計收違約金│
│ │93220 │ │日起 │日止 │900元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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