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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之妙即鄭玲即鄭羽珊即黃羽珊
代 理 人 陳敬穆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 理 人 林裕民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代 理 人 魏嘉慶
債 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以如附件所示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裁定乙份在卷足憑。
次查,債務人之資產,經債務人陳報後,並經本處依職權調查,得知債務人有證券投資(調查資料及投資價值均詳附件資產表及財產處分方案所示)。
債務人所有上開證券自有應予變價之必要。
是本處於109年11月6日將債務人資產表、清算財團財產處分草案予以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示後,作成如附件所示債務人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乙份,以供後續變價程序及終結清算程序之準繩,爰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件: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債務人黃之妙即鄭玲即鄭羽珊即黃羽珊(Z000000000)清算財團資產表、財產處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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