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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李家仁
代 理 人 林育鴻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簡曼純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陳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次查,依據本處民國108年8月20日確定裁定即債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⑴宜蘭縣頭城鎮大溪段等19筆共有土地,應以鑑定價格加二成為第1拍底價,全部進行4拍,每次續拍底價酌減二成,4次未拍定或未承受,則將拍賣標的返還債務人,並由法院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
⑵商業保險單5張(共計新台幣(下同)220,158元),應由本處將保單換價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茲,因就⑴所示,業經本處分別於108年10月31日、同年11月21日、同年12月12日、及109年1月2日進行4次拍賣程序,因無人應買及無債權人願意承受,而告拍賣程序終結;
就⑵所示,除經本處於109年1月19日解繳221,270元到院外,債務人為展現清算誠意、盡力清償,亦將此期間內因保險事故所得理賠金計25,480元於109年2月18日全部解繳到院,由本處一齊分別製作成分配表,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附之拍賣不動產筆錄4份、分配表2份、綜合匯款函文等附卷可證。
故,依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處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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