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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陳倉富律師
被 告 張宏義
張宏慧
張麗瑩
張宏國
張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955元。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返還其等所有地上物所占用之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而被告所有之地上物經複丈結果,共計占用系爭土地220.8平方公尺,又系爭土地於108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5萬4,475元,復參酌內政部地政司歷年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資料,宜蘭縣108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占一般正常交易價格百分比為90.22%,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萬5,730元(計算式:5萬4,475÷90.2 2%×220.8平方公尺=1,333萬1,9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39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4,955元,尚應補繳裁判費74,4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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