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宜蘭縣政府
法 定 代理人 林姿妙
訴 訟 代理人 陳倉富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張宏義
張宏慧
張麗瑩
張宏國
張宏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3萬5,73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333萬1,94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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