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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呂建達
被 告 宮原郁夫
受告知人 游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追加游麗珠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本件應以游麗珠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原告僅列宮原郁夫為被告,顯非以游麗珠之全體繼承人為當事人。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追加游麗珠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當事人,暨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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