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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陳清風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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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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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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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林李良珠 │宜蘭縣蘇澳地區農會│空白 │108年4月31日 │14,000元 │FA11417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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