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845,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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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84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債 務 人 吳家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柒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㈢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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