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繼,95,202003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67號
109年度司繼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林森義
聲 請 人 蔡大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林森義、蔡大盟係被繼承人蔡碧霞(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頭城鎮青雲路)之子,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108年11月16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蔡碧霞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碧霞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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