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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廖德書
相 對 人 陳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4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詢當事人間有無相關訴訟繫屬資料,相對人業已就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04號假扣押事件陳述之原因事實內容,對聲請人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61號審理中,故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提起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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