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消債更,10,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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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文鎮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個人信用報告供本院審核,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正,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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