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訴,461,202110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61號
原 告 范秀琴
訴訟代理人 吳振東律師
被 告 林深露
林婉如
林建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隆律師
被 告 林勝東
許林淑惠
柯佩芬

柯佩芳
林淑珍
林淑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家繼訴字第六號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訴訟裁判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因被告林深露、林婉如、林建勲對於被繼承人林允錮之繼承權尚有爭執,經本院以110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家事案件審理在案,業經被告林深露、林婉如、林建勲陳明在卷,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上開被告等人對於林允錮之繼承權有無,影響本件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本件之先決問題。

為避免裁判歧異,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