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重訴,77,20211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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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張連生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呂佳昕
法定代理人 黃怡珍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呂昆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0萬146元。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520元、第二審裁判費26萬4,97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1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足裁判費。

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應將坐落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宜蘭縣○○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70萬14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6,648元,扣除上訴人即原告先前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5萬1,128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5,520元。

又原判決為上訴人即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即原告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利益為1,870萬1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4,9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648萬5,500元(計算式:119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54,500元/平方公尺=648萬5,500元)。
二、宜蘭縣○○鄉○○段000○00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494萬9,946元【計算式:(173.27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2,804元/平房公尺)+(28.41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35,153元/平方公尺)=494萬9,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703萬2,500元(計算式:97平方公尺×109年度公告土地現值72,500元/平房公尺=703萬2,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宜蘭縣○○鎮○○段000000000000號建物之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起訴時交易價額為23萬2,200元(計算式:147,400元+42,400元+42,400元=232,200元)。
五、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0萬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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