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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號
原 告 廖婉婷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君如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5,000元(包含薪資、資遣費、預告工資、未休假薪資、加班費)、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提繳22,440元至原告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97,440元(75,000+22,440=97,44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惟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計算式:1,000 ×2/3 =667 ,元以下四捨五入)。
因此,本件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667 =333 )。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廖婉婷、被告王君如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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