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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傑冠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傑冠霖前於民國107年8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211,198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8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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