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433,2020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43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柒拾貳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欠缺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通知資料,經本院定期間命債權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債權人請求對債務人林志忠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