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9,司促,3912,2020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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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
債 權 人 張玲玲
債 務 人 駱信毅

債 務 人 林玉美

一、㈠債務人駱信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玉美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賠償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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